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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时间: 2021-11-18 阅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申请专业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第三条 学院的国民经济学专业、国防经济学专业、区域经济学专业、城市经济学专业、产业经济学专业、能源经济学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

第五条 学院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条件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学校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二)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1.正式参加与我院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期培训,学制为1.5年及以上,经考核评估,达到与学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2.专业知识水平和科研能力优秀,并经申请专业教授组成的小组笔试和面试等综合考核通过。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学院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1.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进行资料审核。

(三)经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培训费用、申硕考试费、论文答辩费等)。

第八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凡发现申请人有传播不实消息,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实行,相关内容由应用经济学院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或学校政策调整,将依据调整后的政策进行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