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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业:“碳中和”需要高水平的配套政策

发文时间:2021-04-03 阅读次数:

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碳中和是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是广泛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院长郑新业教授围绕如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接受了eo记者专访。

在郑新业看来,在系统思维下,碳达峰与碳中和无法靠单一国家实现,多边机构、国际组织都应当在G20框架之下,让全世界借此机会实现绿色复苏;WTO应当在改革过程中支持对绿色产品政府补贴惩罚的豁免;我国的外事、商务、财税、发改等部门,需要缓解碳中和进程加速给市场主体带来的冲击,这不仅关系到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将影响到高碳产业的全球再配置。

增量碳排放权应留给最不发达国家

“碳排放与时空无关。‘碳’的问题,是天然的国际问题、全球问题。中国在努力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联合国际上志同道合的其他国家共同应对。”郑新业告诉eo。

郑新业解释,碳科学会引发两个碳政策相关问题,一是公平,另一个是效率。

一方面,由于全球碳排放空间有限,不少先发国家已经占据大量碳排放空间,后进国家是否还有碳排放空间,这涉及到公平;另一方面,如果全世界无法共同行动,则可能导致高碳产业的全球再配置,从而带来全球碳排放总量不降反增,这事关效率。这两个问题都有赖于全球各国协同应对。

郑新业表示,运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维方式,不仅要关注碳排放量增加对地球极端气候的影响,还要意识到,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这三类主体现阶段的不同处境和相应责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自己的任务,也需要关心最不发达国家的出路问题。

“最不发达国家目前没有解决碳排放问题的能力,但有发展的权利,应当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将增量碳排放权限留给最不发达国家。”郑新业说,“国际组织、多边开发银行应该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在未来的20年里,仍有权利进行碳排放,直到达到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的全球标准。”

多边机构应推动融资项目实现碳中和

郑新业谈到国际机构融资过程中的碳中和问题时表示,亚投行有26个创始成员国,在融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二氧化碳排放,跨国多边机构本身有责任推进融合项目的碳中和。

与项目所在的欠发达国家相比,跨国多边机构具备更专业的知识、更好的调动资源的能力来完成这项工作,在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中就可以实现碳中和。郑新业建议兼顾发展权和碳争议问题,同时要意识到技术演进对于未来推进碳中和的作用。

他还建议,类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这样的多边机构需要考虑通过绿色项目建设推动全球经济复苏,否则会导致全球绿色项目建设陷入“囚徒困境”,从而挫伤不少国家对于推进绿色项目的积极性。

此外,郑新业还提到,WTO的改革需要就支持应对气候变化达成共识,对于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努力的国家、企业进行一定的豁免,不能让一些国家和地区一边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边受到惩罚,对中国光伏组件等绿色产品的“反倾销”就属于不合理的惩罚。涉及国际贸易规则和多边关系的问题,需要外交部门和商务部门积极参与。

“窗口期”实际上是“预期管理”

“‘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中央财经委员会指出第九次会议指出,重点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如何理解“窗口期”的内涵?郑新业认为,“窗口期”实际上意味着“预期管理”。中国现在仍是发展中阶段,双碳目标于现在提出,将在客观上起到预期管理的作用,理性预期会通过对未来的承诺影响当下的经济决策。

郑新业表示,能源投资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让能源市场主体预先认识到这个承诺的意义,就可以从现在开始调整投资行为。

如果现在不对“碳中和”战略进行预期管理,无约束上马大型煤电项目,接下来可能会引发资本市场的亏损,甚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同样,在电力体制改革和市场建设过程中,如果不从现在开始规划建立与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为主相适配的市场体系,到2035年再考虑将为时已晚。

碳税有助缓解企业受到的冲击

征收碳税和碳市场建设,是推进碳中和落地“工具箱”中的重要手段。不过从可行性角度来看,业内对于两者可能的实施效果尚存争议。

对于碳市场和碳税两种工具的作用,郑新业表示,考虑在国内征收碳税,降低碳中和目标实现过程中对中国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碳税和碳市场都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

郑新业指出,从国家治理能力角度考虑,中国的财税部门及其成熟治理体系和政策工具,通常能在市场建设中发挥显著作用。

“碳税能减缓碳中和目标约束对企业带来的冲击。”郑新业说。

征收碳税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基数,政府可以通过降低一般增值税,或者通过总税负调节等方式来降低碳中和对产业的冲击,对企业、家庭而言,总税负不增加。碳市场的拍卖机制会将碳价直接传导至成本侧,缺乏缓冲工具。

目前财税信息系统已经实现全社会全覆盖,与国际碳税系统衔接具备一定条件,有助于在全球框架下推进减排。全球碳市场除了欧盟碳市场为超国家机构,作用发挥主要在国家、省(州)和城市层面。

比起一味的政策加码,郑新业表示,需要制定一系列减少“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成本和代价的配套政策,这将对我国的商务、外事、发改、财税等部门提出许多新挑战,需要在系统思维下帮助国内企业实现碳中和。商务、外交部门需要权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改、财政部门需要考虑并缓解企业受到的冲击,这都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框架下进行任务再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