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深化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发挥其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刘瑞教授在《国家治理》周刊撰文指出,资本具有逐利性、流动性、风险性和多样性特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思路,并对设置资本“红绿灯”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进行深入分析。
2021年底,在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给资本设置“红绿灯”的政策宣示是一大亮点。这是一个比较清新的宏观调控思路,意义重大。众所周知,红绿灯是道路交通管制使用的一个专用术语,意在对过往的车辆和行人实行强制性干预,确保交通运输井然有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几十年实践之后,提出对资本设置“红绿灯”,使其有序发展,正当其时。
正确认识资本特性
资本的循环过程及其四个特征
对于资本概念及其特性,经济学已经有相当细致和深入的研究。概而言之,在商品经济社会,所谓资本是指为了获取未来价值收益而预付的价值,这种为获得更多价值而预付价值的行为也叫做投资。投资从货币资本或资金积攒开始,所以马克思将货币资金视作是资本循环“整个过程的第一推动力”。从货币资本,经过生产资本,再到商品资本,资本完成一个价值增殖过程,然后再从货币资本开始新一轮资本循环过程。
资本在其循环运行过程中至少表现出四个特征:其一,逐利性。资本基本动机是为谋求价值利益而作预付投入,而不是谋求生产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是留给使用者的,资本追求的是价值增殖部分,逐利是其本性。其二,流动性。资本的增殖是在其运动过程中实现的,静止不动无法带来增殖收益,只能产生再分配收益。但是资本停留在生产阶段和停留在流通阶段的时间长短不一,对资本增殖作用是不一样的。资本只有不断地投入到生产领域,才能创造出价值。相反,资本停留在流通领域时间越长越不利于资本增殖。其三,风险性。资本努力追求未来的预期收益,但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环境造成预期收益不稳定,形成投资风险。所以资本“赚得盆满钵满”与“赔得血本无归”均有可能。虽然资本的主观意愿是要趋利避害,但实际结果往往充满不确定性。其四,多样性。资本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然而表现形态却是十分多样的。从货币形态到生产形态再到商品形态,从有形资本到无形资本,从实体资本到虚拟资本,不一而足。因此对资本的监管也需要细化耐心地跟进,不可掉以轻心。
资本不是“万恶之源”
资本通过金融形式渗透到市场经济各个角落,对国民经济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对资本的理解,容易偏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就是从道德层面过度解读了资本逐利性,把资本理解成“万恶之源”。针对资本主义资本原始积累的血雨腥风,马克思曾指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进而,马克思摘录了他人的说法:“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的确,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本剥削劳动、占有劳动剩余价值作了大量入木三分的科学分析,这些分析及其名言金句,直到今天读起来依然有一种震撼力。
然而在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世界上还没有出现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资本形态都是私有制性质的,都是资本雇佣劳动。到20世纪中期之后,世界上出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形态,才出现具有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资本。这时,受到计划经济时代传统政治经济学影响,资本被视作是资本主义经济中雇佣劳动生产商品并无偿占有劳动剩余价值的价值。因此为了避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一般不用“资本”概念而用“资金”概念。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公有制经济资金,主要来自于革命老区已经形成的国有国营资本、解放区没收的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以及民族工商业资本。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本来源开始多元化。因而,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形态语境下使用“资本”一词,显然要避免混淆两种不同经济体制下创造并占有剩余价值的资本含义。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并存的经济现实中,尽管资本都是可以生产商品和创造劳动剩余价值的价值,私人资本与公有资本依然存在一些差别。私人资本(包括外国私人资本)在占有劳动剩余价值上的本质是一样的,公有资本则不同。因为公有资本天然具有社会属性,所取得的劳动剩余价值是归社会所有的。即使是私人资本,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也是干净的。因此对资本追逐利润行为不应当做过度的道德解读,而应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确认资本逐利的合法性。
显然,中央提出给资本设置“红绿灯”,首先起因于近年来私人资本的野蛮扩张产生的诸多问题。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和治理中性要求,这个“红绿灯”规则也同时适用于公有资本。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使用得好不好,既与资本本身的经营绩效有关,也与对资本的合理监管有关。
资本并非“法力无边”
对资本的另一种极端解读,就是把资本理解成配置资源最重要和最自由的要素,因此认为凡阻碍资本要素自由流动都会造成资源配置扭曲。这种说法夸大了资本的能量。按照古典生产函数理论解读,获取产出需要两个要素投入,即劳动与资本;按照现代生产函数理论解读,获取产出除了需要劳动和资本两个要素外,还需要增加更多的要素投入,如技术、管理、信息等。无论资本或者劳动,作为生产要素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离开了劳动,资本就失去了价值之源;而劳动者有智慧的大脑和勤劳的双手,离开资本照样可以养活自己。资本只有与劳动和其他要素结合才能实现增殖,因此,资本并非神通广大,通吃一切。理解这一点,就能理解对资本的监管并不必过分担心所谓“资本外逃”问题。提出给资本设置“红绿灯”可能会引起资本家的警觉甚至于恐慌,需要有关机构尽力打消顾虑和误会,但是也不必为此过于忧虑。只要投资环境良好,资本出于逐利本性,会继续留在国内市场。
市场经济当然需要通过要素自由流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效率。然而“自由是制度确定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复杂集合”,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不是真空的,而是在已经设立的各种经济制度下流动的。在给资本设置“红绿灯”之后,或许资本流动的自由程度比之前要降低了,然而借用罗尔斯的话来说,“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为资本自由而限制资本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正义。对以前野蛮生长的资本作出一定限制,正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自由流动资本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正确理解给资本设置“红绿灯”的目的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主要是加强对非公资本的引导和监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新开放了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面封闭的资本市场,同时通过大力招商引资引进了国外资本。这些改革举措促进了国内经济高速增长,所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然而在这个进程中,公有资本逐步退出竞争领域,私有资本快速增加,也是有目共睹的。依据历次经济普查数据,在2004年首次普查时,工业规模以上包含国家和集体在内的公有资本共计20324.35亿元,占全部工业规模以上实收资本70572.26亿元的28.8%,这与改革开放初期几乎百分之百的公有资本已经相去甚远了。到2008年,工业公有资本共计26580.75亿元,占全部工业实收资本122620.04亿元的21.68%,明显出现了资本比重的“国退民进”现象。到2018年第四次经济普查时,工业公有资本74756.69亿元,占全部工业资本250718.24亿元的29.82%,比第二次普查时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足30%。显然,经过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公有资本已不足30%,大部分是非公资本。
以上仅仅是实体资本状况。虚拟资本(包含金融资本和互联网资本)是构筑在实体资本基础之上的,可以想见,虚拟资本比实体资本规模还要大,结构还要复杂。这是给资本设置“红绿灯”的基本事实前提。实事求是而言,私人资本是“红绿灯”管制的主要对象。
设置“红绿灯”是为了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学的研究已经揭示,资本循环运作是有自身规律的,同时资本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比如,资本的自由竞争必定会走向经济垄断;资本逐利本性中的唯利是图会在一定的条件下伤害社会公共利益;资本流动性中的“嫌贫爱富”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收入分配格局和产业分布格局的马太效应,以及贫富悬殊和产业过度集中;资本从经济领域渗透到非经济领域时会导致“金钱政治”“钱权交易”,等等。事实上,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演化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资本缺陷的存在。“在资产阶级眼界内,满脑袋都是生意经。”在最近几年中,我国也出现了私人大资本排挤小微企业,垄断抑制竞争,资本侵蚀公共利益,资本脱实向虚导致实体经济发展相对不足,资本伤害消费者利益,一些行业出现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996”现象,等等。因此,不能以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会自动克服资本的固有缺陷,就能对资本的弊端形成天然免疫力。只有针对资本运行出现的不足及时跟进监管和引导,才能保障资本运作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不是节制资本,更不是取代资本,而是引导资本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已经形成一个重要的共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不能违背这个制度要求,而是要按照制度要求引导非公有资本健康、可持续发展。红绿灯显示有放行、禁行、左行、右行等多重功效,适用于资本流动,就是要给资本显示方向感,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流动秩序。“红绿灯”不过是提醒资本家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中,哪些事情可以做,而且鼓励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做了必受罚。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建设法治经济的必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提出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之前,我国对资本已有不少监管和引导措施,这些监管和引导措施主要体现在相关政策的出台上。比如国务院在2005年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旧36条),在2010年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非公经济新36条)。然而不得不承认,这些对非公经济资本的监管和引导政策虽然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但均属于临时举措。随着时过境迁,许多条款或者过时,或者操作性不足,构不成有效的法律监督和规范引导。
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发育和成长之中,尤其是网络经济、数字经济发展起来之后,虚拟资本运行暴露出许多新问题,比如平台垄断挤压线上网店、运用大数据对消费者“杀熟”、挤压线下实体店引发倒闭和失业,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监管,既需要政策灵活调整,也需要政策稳定执行。将两种情况结合起来,上升为一种介乎法律与政策之间的规定是合适的,为资本设置“红绿灯”可以实现这种意图。
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对资本通行规则的完善。对资本的市场准入,已经有了各种实体法加以规范,比如公司法、企业法以及注册登记审批程序等;对资本运作的结果,也有了各种法规和监管,比如企业各种税收征管、企业社会保险福利支付等。当前更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的,是资本的运行过程。目前对资本的运作监管,主要依赖于产业政策和正负面清单管理。设置“红绿灯”,就需要根据实际经济活动暴露出来的问题,做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简化操作程序,合并规则,填补空白。设置“红绿灯”就相当于给资本设置了一个通道规则,资本从哪条路来、去到哪个方向或目的地,需要作出相关规定,不允许资本擅闯红灯。
正确把握设置资本“红绿灯”的原则
“红绿灯”的功能体现在透明、简洁、易懂。这种可操作的资本监管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花很大力气去探索,需要从理念、思路、目标、路径和达成的效果去考虑整体设计。
首先,设置资本“红绿灯”需要明确理念和价值取向。我国从“十三五”规划起,已经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些理念也是设置资本监管必须贯彻的理念。原则上,凡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资本都应放“绿灯”,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资本均应开“红灯”。此外,因为资本处于各种不同形态和阶段,对资本“红绿灯”设置的理念也应该有所侧重。比如,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应把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保护资本权益前面。这与交通红绿灯设置时路人权益优先是一个道理。再有,贯彻协调发展理念,要禁止大资本蚕食小微资本,防止资本侵害弱势群体利益。
其次,规则设置越具体越清晰,越有利于实施。信号灯总是简单明了的,越是简单透明,越是容易让人理解和执行。因此对资本设置“红绿灯”要见到成效,必须是监管条例细致无歧义,长期稳定有效。从开设上海自贸区以来,给资本设立负面清单已经成为一条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但是设置资本“红绿灯”对清单管理要求更高。“红灯”设置相当于负面清单管理,资本禁止通行,应该做到细致入微、简单明了,便于执行操作。“绿灯”设置相当于正面清单管理,鼓励资本通行,应为资本活动提供相应制度保障。对于已经存在“红灯”信号设置的领域,需要拧亮“红灯”;对于尚未设置“红灯”的领域,需要在充分调查和取样的基础上,经过全面评估设置“红灯”,争取亮一次“红灯”产生一次明显效果。同时也需要继续拧亮“绿灯”和开放新的绿灯。设置“红绿灯”不能只是单向的,监管资本与开放资本应该是同步并举的。如果只亮“红灯”而不亮“绿灯”,或者“红灯”多“绿灯”少,则会抑制资本活力,不利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再次,加装“红绿灯”需要对接相关法律法规。为资本设置“红绿灯”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然而在客观上,它可能会与现有的关于资本监管和引导的一系列规定发生抵触。因此需要在出台新规之前,注意与旧规进行必要的对接。合则留,不合则去。针对个案暴露出来的普遍性趋势,设计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原则上,能用现有法律法规执法就尽量用,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监管空白则再补充新的。
最后,给资本设置“红绿灯”应当循序渐进,不搞运动。在市场流通领域,出现价格垄断、市场份额垄断、大资本排挤小微企业营销行为。因此设置市场流通领域“红绿灯”应当是重点防范市场垄断行为。在生产领域,存在大资本恶意兼并收购小微企业、企业内部劳动者权益受损等问题,社会反响比较大。因此设置生产领域“红绿灯”主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小微企业权益。此外,针对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中的资本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也需要适时加强监管和引导。资本特性复杂多样,逐利性具有两面性,因此监管适度和合理,可以发挥资本的有益作用;而监管过宽或过严,运动式加装“红绿灯”,都会伤害资本推动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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