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5月14日发布了《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对2005年10月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进行了全面调整,以适应电力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修订后的规则共分为11章45条,主要调整包括:
1.名称修订
将原有规章名称《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改为《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以与电力监管条例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2.调整市场范围、运营机构、交易主体表述
强调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明确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如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3.完善市场成员、市场交易类型相关表述
明确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要求,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并负责注册管理、审核等工作。
4.完善电能量和辅助服务交易定义和交易方式
将电力交易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明确电力辅助服务交易范围,包括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服务。
5.细化风险防控要求
强调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要按照运营、防范、监控原则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
经济之声《财经态度》就此次规则的发布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助理教授郑㼆。郑㼆表示,此次规则修订是自2005年以来的首次修订,反映了2015年电改“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的改革目标,也体现了新的改革要求和当前电力市场形势的变化。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本次规则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的“1”,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接下来修订一系列电力市场基本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探索和实践的指导。
郑㼆进一步指出,2005年发布的《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是针对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而制定的,当时电力改革主要聚焦于厂网分离,未过多涉及电力批发与零售市场的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改9号文),标志着新一轮电力改革的启动,电力批发与零售市场化成为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放开两头”。此后,多个省市进行了各类试点探索,全国市场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从2016年的不到17%上升到61.4%。然而,各省市的试点在推动电力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省间市场壁垒和监管不一致等新问题。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有必要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
郑㼆强调,此次规则调整的一大亮点是适应了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需要。当前,非化石能源发电逐步转变为装机和电量主体,化石能源发电则向电力支撑主体转变,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集商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此次规则修订充分考虑了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新形势,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了定义,并对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着力构建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接入、传统电源提供可靠电力支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架构。
针对未来发展,郑㼆表示,电力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未来电力体制改革需要综合考虑能源结构转型、与碳市场的衔接以及电网角色的转变等多方面因素。另外,随着市场化水平的提高,市场波动和市场主体退出等问题也将日益显著。在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上,政府如何在必要时起到支撑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平衡,也是未来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作者:郑㼆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
设计 责编:刘丹青 马文林
审核:郑㼆 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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